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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平台本专科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8   浏览次数:0

百事平台本专科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百事平台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行为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过程充分贯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纪律处分及处分程序

第四条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影响他人正当权益,但情节轻微并及时承认错误,挽回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够成处分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一)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9个月、留校察看期限为1年。

(二)除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纪律处分期限自处分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处分期满按规定程序解除。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行为的,期满按规定程序解除;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察看期内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学校有关部门发现学生在其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行为时,应当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处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相关学院应当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相关政策,学生处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学院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二)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代表学校告知学生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决定,报学生处审核后以学校名义行文;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处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议、校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学生纪律处分的处分决定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决定书上签字后生效。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院及学生处备案。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上报河北省教育厅备案。学生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送达,公告时间为十五天,自公告之日起满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六)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或学院范围内公布。需通知学生家长的决定由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不予公布。

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八条受纪律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百事平台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办理,逾期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十条违反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对破坏校园正常秩序,危害学校环境安全、稳定,扰乱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组织或参与酗酒、赌博、吸毒,从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对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致人伤害尚不构成轻伤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法向受害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以非法手段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如数退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一次作案且数额较低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的,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i五)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1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1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开传播他人隐私;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给予记过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等不良手段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或窃取他人信息,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诽谤、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旷课课时计算按学籍管理规定执行)。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以下学时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5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达7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擅自离校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下(含三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校连续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学业、学术诚信记录,对失信学生按具体情节和影响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学术纪律,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可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百事平台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并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违法违纪事件的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有其它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有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

(七)在本校曾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构成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公安机关处理后,再依有关规定做出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 2017年 9月 1日起 实施。